因應一例一休,國內某知名百貨公司「建議」員工預先排定今年全年特休假計畫;也有企業將勞工特休假除以12個月份,要求勞工按月排休。上述作法皆遭質疑強迫員工排休,以規避特休假未休完須折算工資給員工的新規定。
勞動部強調,特休假排休權在勞工,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限制勞工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日期前排定休假。勞工可拒絕提前排休,雇主不得強迫,更不可因此將勞工特休假作廢。
多數雇主都希望勞工將特休假休完,不想折算成工資。勞動專家指出,勞工特休假未休完,折算成一倍工資給勞工,相較於休息日加班要加給1.33倍及1.67倍,加班費明顯少多了。簡言之,雇主讓勞工在特休假和國定假日加班,換算成工資給勞工,進而減少一般休息日加班,算盤撥一撥,對雇主反而很合算。
勞動新制規定,「年度終結」(指到職日結算)或「契約終止」特休假沒休完,雇主須結算未休特休假日數的工資給勞工。因而不少雇主因不想折算工資,會採行各種「軟性」手法,包括建議、提醒、暗示、引導勞工要在期限內排休。
也有企業和勞工反映,希望爭取勞動部放寬解釋,將特休假遞延到下一年,以利勞工出國排長假休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立法時曾針對此討論,立委們認為,每年都有新增加的特休假,一而再遞延特休假,將會回到「看得到吃不到」情況,因此立法意旨就是反對遞延;他強調,勞工特休假每年要結算,若未休完要折算成工資。
黃維琛表示,勞基法明訂,特休假排休權在勞工,尤其是,企業長年下來普遍未聘足人力,已造成人力不足現象,公司交待太多事情給員工,卻又要員工排休,等於是要勞工把工作帶回家做,此現象十分不合理,勞工可以拒絕排休。
他強調,不論企業如何建議、暗示、或要求勞工如何排特休,勞基法都賦予勞工特休假排休權。
他指出,若勞工集中在某一天排休,致影響企業運作,雇主可與勞工協調。若勞工已排休,雇主也另找人手替代,勞工若要臨時取消排休,也要與雇主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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