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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少年兒童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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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23 週四 201715:36
  • 《 酒店工作 》未滿18歲 想在酒店上班小姐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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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是做我們這行最怕碰到的事情
不僅雇主有事~連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連仲介者(就是我們經紀人啦)都會有事喔
怎麼說呢?
因為法令規定的很清楚~如果以最輕的來判的話(當然法官不可能用這個法則來判
是依刑法第16章之一妨礙風化罪~
意圖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當然啦~法官不可能判那麼輕~通常這種狀況法官會依特別條例來判
以特別條例來說有兩種一種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另一種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29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
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告行為人及場所負責人之姓名,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者,除情節嚴重,由主管機關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令其歇業者外,令其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第30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遺棄。
二 身心虐待。
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 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 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注意**裡面30條第9項~有提到媒介喔~媒介就是指經紀人喔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3條
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5條
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犯之者,亦同。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二項被害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收受、藏匿行為之媒介者,亦同。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意**媒介可以說是經紀人~收受可以指成雇主~買賣指的就是客人啦~
**注意**還有喔~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前項之行為人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還可以連續開罰和合併罰則喔~
也就是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法一併罰啦
所以千萬別以身試法喔~還有小朋友們要想清楚喔~小心害爸爸媽媽都被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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