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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一例一休,國內某知名百貨公司「建議」員工預先排定今年全年特休假計畫;也有企業將勞工特休假除以12個月份,要求勞工按月排休。上述作法皆遭質疑強迫員工排休,以規避特休假未休完須折算工資給員工的新規定。

勞動部強調,特休假排休權在勞工,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限制勞工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日期前排定休假勞工可拒絕提前排休,雇主不得強迫,更不可因此將勞工特休假作廢

多數雇主都希望勞工將特休假休完,不想折算成工資。勞動專家指出,勞工特休假未休完,折算成一倍工資給勞工,相較於休息日加班要加給1.33倍及1.67倍,加班費明顯少多了。簡言之,雇主讓勞工在特休假和國定假日加班,換算成工資給勞工,進而減少一般休息日加班,算盤撥一撥,對雇主反而很合算。

勞動新制規定,「年度終結」(指到職日結算)或「契約終止」特休假沒休完,雇主須結算未休特休假日數的工資給勞工。因而不少雇主因不想折算工資,會採行各種「軟性」手法,包括建議、提醒、暗示、引導勞工要在期限內排休。

也有企業和勞工反映,希望爭取勞動部放寬解釋,將特休假遞延到下一年,以利勞工出國排長假休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立法時曾針對此討論,立委們認為,每年都有新增加的特休假,一而再遞延特休假,將會回到「看得到吃不到」情況,因此立法意旨就是反對遞延;他強調,勞工特休假每年要結算,若未休完要折算成工資。

黃維琛表示,勞基法明訂,特休假排休權在勞工,尤其是,企業長年下來普遍未聘足人力,已造成人力不足現象,公司交待太多事情給員工,卻又要員工排休,等於是要勞工把工作帶回家做,此現象十分不合理,勞工可以拒絕排休。

他強調,不論企業如何建議、暗示、或要求勞工如何排特休,勞基法都賦予勞工特休假排休權。

他指出,若勞工集中在某一天排休,致影響企業運作,雇主可與勞工協調。若勞工已排休,雇主也另找人手替代,勞工若要臨時取消排休,也要與雇主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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